财务管理制度总则
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,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企业会计准则》、《企业财务通则》、《企业会计制度》,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。
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辽宁人民康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,各部门、人员在财务会计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。
第三条 总公司推行“统一管理,统一计划,分业经营,独立核算”的管理体制,由总公司财务总监统一领d全公司的财务工作,分(子)各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单位的一切财务活动。
第四条 公司鼓励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积极依法依本制度履行职责,维护公司及分(子)公司和股东权益。
财务人员管理
第一章 聘任与管理
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财会人员包括财务总监、财务部长、各岗位会计、出纳、记账员。
第二条 财务总监由总公司聘任和管理。
第三条 其他财务人员由财务总监会同各区域经理共同选拔、考核,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用。
第四条 所有财会人员接受财务总监和所在区域经理的双重领d。对不服从所在公司正常管理、不爱岗敬业或业务水平低下的财会人员,所在单位有权向总公司申请调离。
第二章 任职资格
第五条 热爱公司,爱岗敬业,清正廉洁,坚持原则,抵制不正之风,有良好的财会人员职业道德。
第六条 有财会人员上岗资格证,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会计师以上职称,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历。
第三章 基本职责
第七条 严格遵守国J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。
第八条 搞好所在公司会计核算、财务管理工作,为领d决策提供参考依据,对重大事项及时报告。
第九条 参与所在公司业务计划的制订和主要经济合同的审查与执行,检查计划、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结果。
第十条 组织编制财务计划,落实完成计划的各项措施,对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解决办法。
第十一条 加强所在公司的资金和资产管理,保证资金和资产的安全完整,合理组织资金调拨与结算。
第十二条 积极参加总公司组织的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。
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应尽的其它职责。
第四章 离任与交接
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提出书面申请,经批准后按以下程序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:
1、由总财务总监、审计部派员组成审计小组,办理离任审计。
2、经审计合格后,方可办理交接手续,未办清交接手续前,不得调动或离职。
第十五条 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做好以下工作:
1.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,尚未填制的凭证应填制完毕。
2. 尚未登记的帐目,应登记完毕,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。帐目在电脑中的,应将最后一笔余额在移交清册中写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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